案解民法故事会
案解民法故事会
当前位置:首页 > 悬疑 > 案解民法故事会 >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编 法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编 法人

加入书架
书名:
案解民法故事会
作者:
鑫淼森金木水
本章字数:
7024
更新时间:
2025-03-27

法典经纬丨穿透法人纠纷的真实切片

在商业社会的广袤版图中,法人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,参与着无数的经济活动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编第三章,犹如一套精密的导航系统,为法人在设立、运营、变更与终止的各个阶段,提供了清晰的指引,妥善化解了诸多纠纷。下面,让我们通过几个鲜活的故事,深入领略民法典在规范法人行为、解决法人相关纠纷方面的独特价值。

一、船舶买卖:设立中的法人之困

A公司、B公司、C公司和D公司敏锐地捕捉到国际水上运输和船舶管理市场的广阔前景,决定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。筹备期间,甲公司尚未正式成立,自然没有公章。为推进项目,西家发起公司共同委托A公司,以尚在筹建中的甲公司名义,与乙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。合同明确约定,待甲公司正式成立,合同约定的买方权利义务将由其承接。

时光流转,甲公司顺利成立,并与乙公司签署了船舶交接议定书,明确船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。然而,在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,问题接踵而至。工作人员需要审查船舶买卖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,毕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,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。

这一情况不禁让人思考,什么是“设立中的法人”?从法律定义来看,设立中的法人是指从设立人开始进行法人设立活动,到法人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这一阶段存在的组织体。而发起人作为设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承担着关键职责,不仅要参与一般性的设立活动,还需负责公司的筹建工作,通过认购股份、签署公司章程等方式,为公司的成立贡献力量,并在公司成立后成为首批股东,享有股东权利,承担股东义务。
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十九条规定:“法人从成立时起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。”这表明,法人在成立期间尚未完全成型,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权利能力,不能以法人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。不过,这并不意味着“设立中的法人”完全无法开展民事活动。在实践中,设立人或发起人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,像签订合同、购置财产、租赁办公场所等,为法人的最终成立和运营做好铺垫。在本次船舶买卖案例中,A公司受全体发起人委托,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署船舶买卖合同,正是发起人代理“设立中的法人”进行民事活动的典型体现。

船舶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,取决于“法人”是否最终依法成立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,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;法人未成立的,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,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,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务。”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,目的是为公司的成立和正常运营做前期准备。一旦公司成立,作为法人主体,自然应当承担因设立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。因此,在本案中,若甲公司成立,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由成立后的甲公司享有和承担,船舶所有权也归其所有;若甲公司最终未能成立,由于船舶购买基于共同投资行为,船舶所有权将归属于发起人A公司、B公司、C公司、D公司,他们可按照出资比例共有,或依照约定确定船舶所有权归属。

经进一步审查,除船舶买卖合同外,工作人员通过发起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关于买卖运营船舶的部分,以及全体发起人出具的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的委托书等材料,判断出A公司是签订该船舶买卖合同的适格主体。甲公司的发起人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了购买船舶的目的,是为使成立后的公司能够正常营运,实现合作共赢。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,持有全体发起人共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。此外,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及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,甲公司于2024年6月注册成立,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时,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。船舶交接协议在甲公司注册成立后签署,并明确了船舶权属。综合以上因素,相关部门为甲公司依法办理了船舶所有权登记。

二、车辆维修与运输纠纷:法人变更的债务纠葛

2021年至2024年间,南庙镇某公司因经营需要,分别与刘某和易某产生了业务往来。刘某多次为公司维修车辆,累计费用5745元;易某为公司运输修路材料,运费总计89098元。然而,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张某后,两笔费用一首未能结清。刘某和易某多次追讨无果,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,双方就债务归属问题争执不下,矛盾逐渐升级。

南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委派后,迅速行动,决定采用打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。调解员通过深入沟通走访,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。随后,调解员耐心地向王某和张某释法说理,明确指出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: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不得因姓名、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。第五百七十七条也规定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在法律的框架下,企业法人变更并不影响其承担原有合同义务。

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,原法人最终同意通过协商解决债务问题。经过多轮协商,三方达成一致意见:刘某和易某放弃利息;原法人立即结清刘某的5745元欠款,并承诺先支付易某15000元材料款,剩余74098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。此次调解的成功,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成本支出,提高了调解效率,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三、挂名之殇: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漩涡

在繁华都市的商业浪潮中,有这样一个案例。一位男士与他的铁哥们关系亲密无间,甚至相处时间超过了与爱人的相处时间。铁哥们邀请他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承诺无需投资、管理和经营,只需挂个名就行。男士心想,自己不参与公司实际运营,应该不会有什么责任,便爽快地答应了。

然而,现实却给了他沉重一击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陷入一系列纠纷,成为被告。法院判决后,公司未能积极履行判决义务,对方申请强制执行,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,男士作为法定代表人,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被限制高消费。祸不单行,此时他的儿子在国外突发重病,当他准备购买飞机票前往探望时,才发现自己因失信限制无法购票。那种懊悔和苦恼,如潮水般将他淹没。

不仅如此,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风险。如果公司犯罪,老板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,作为公司高管和法定代表人,同样面临较高的风险。

好在新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涤除制度,当法定代表人想要从中抽身时,如果公司不配合,可通过诉讼解决。这个案例警示人们,在决定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时,务必谨慎权衡,不要因一时的义气,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。

西、注销之责:股东的清算义务

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某影视工作室拍摄短剧,约定项目费用18000元。影视工作室顺利完成拍摄,并将成片交付给文化传媒公司,然而,文化传媒公司仅支付了4000元拍摄费用。2023年10月,影视工作室起诉至潼南法院,要求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剩余的14000元费用,却发现该公司己于2023年6月注销。

影视工作室认为,自己对文化传媒公司的债权,因公司被股东梁某、杨某、文某、向某违规注销而受损,遂诉求西人共同承担14000元的赔偿责任。潼南法院经审理查明,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,影视工作室多次向文化传媒公司催促支付欠付费用。而作为文化传媒公司的股东,梁某、杨某、文某、向某在明知公司尚欠影视工作室14000元债务的情况下,未书面通知影视工作室申报债权,便形成“经清算本公司无债务”的虚假注销清算报告,恶意注销公司。

法院认为,梁某、杨某、文某、向某的行为,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中“未经依法清算,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”的情形,应当依法对文化传媒公司欠付的14000元拍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公司股东梁某、杨某、文某、向某对公司债权人影视工作室承担赔偿责任。

公司注销后,法人终止,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通常归于消灭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务可以一笔勾销。若公司股东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,出现注销不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等未依法清算的行为,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,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。在此情况下,公司股东将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障,反而可能承担远超过其出资额的连带责任、赔偿责任。因此,股东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再进行注销,积极履行清算义务。

这些故事生动地展现了民法典在规范法人行为、解决法人相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。它为法人的设立、运营、变更与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,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安全,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推动着商业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前行。

错乱章节催更!
返回
指南
快捷键指南
全屏模式
上下移动
换章
加入书架 字号
调整字号
A-
A+
背景
阅读背景
错乱漏章催更
  • 新书推荐
  • 热门推荐
  • 猜你喜欢